【法条原文】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术语】
不可抗力灭失免付运费
已收运费返还
特别法优先
【关键词】
不可抗力、货物灭失、运费返还、风险分担、特别法适用
【涉及案由】
货运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不可抗力灭失时的运费负担原则
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非毁损),本条确立了运费负担规则: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未收的运费,已收的运费须返还给托运人。这体现了"无货物交付则无运费请求权"的对价原则。
二、本条仅适用于货物"灭失"
注意本条适用范围是货物"灭失",而非"毁损"。若货物因不可抗力受损但仍能部分交付,则运费问题须另行依合同约定或公平原则处理,本条不能直接援引。
三、已收运费的返还请求权
托运人就已收运费享有返还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或合同解除的法律关系。承运人若拒绝返还,托运人可提起诉讼主张。
四、特别法的优先适用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海商法》对海上货物运输中因不可抗力导致货损时的运费处理有特别安排,在适用上优先于本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不可抗力情形运费处理相关规定)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