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承运人留置权
运费留置
保管费留置
当事人约定排除
【关键词】
承运人留置权、运费、保管费、留置货物、约定排除
【涉及案由】
货运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承运人留置权的权利基础
本条赋予承运人对货物的法定留置权,以担保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承运人在托运人或收货人未支付相应费用时,有权扣留货物,不予交付,直至对方付清费用为止。
二、留置权的担保范围
承运人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包括:运费、保管费(如货物到达后逾期提取产生的仓储费,见第830条)、以及其他与运输有关的费用。留置的货物须与欠付费用相对应(即"相应的运输货物")。
三、约定排除的可能性
本条设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留置权或约定其他担保方式,体现了合同自治原则。
四、留置权的行使与实现
承运人行使留置权后,若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可依本法第447条及以下规定,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对留置物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运费等债权。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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