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法条术语】
货物提存
收货人不明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关键词】
承运人提存、收货人不明、拒绝受领货物、货物提存、合法提存
【涉及案由】
货运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承运人提存货物的适用情形
本条规定了两种可以提存货物的情形:
(1)收货人不明——承运人无法确定货物应当交付的对象(如运单未载明或运单信息有误);
(2)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收货人无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等)拒绝接收货物。
二、提存的法律效果
承运人将货物依法提存后,提存视为已向收货人完成交付,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义务和风险责任随之解除。货物因此发生的毁损灭失,由受领迟延的收货人承担。
三、提存的程序要求
提存须依照本法第570条至第573条关于提存的规定进行,即向公证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提存货物,并通知收货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
四、本条与第830条的关联
第830条处理的是收货人逾期提货(已知收货人,但逾期),解决方式是收取保管费;本条处理的是收货人不明或拒绝受领的情形,允许承运人通过提存完全解除保管义务。两条相互补充。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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