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837条 货物提存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法条术语】

货物提存
收货人不明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关键词】

承运人提存、收货人不明、拒绝受领货物、货物提存、合法提存

【涉及案由】

货运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承运人提存货物的适用情形

本条规定了两种可以提存货物的情形:
(1)收货人不明——承运人无法确定货物应当交付的对象(如运单未载明或运单信息有误);
(2)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收货人无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等)拒绝接收货物。

二、提存的法律效果

承运人将货物依法提存后,提存视为已向收货人完成交付,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义务和风险责任随之解除。货物因此发生的毁损灭失,由受领迟延的收货人承担。

三、提存的程序要求

提存须依照本法第570条至第573条关于提存的规定进行,即向公证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提存货物,并通知收货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

四、本条与第830条的关联

第830条处理的是收货人逾期提货(已知收货人,但逾期),解决方式是收取保管费;本条处理的是收货人不明或拒绝受领的情形,允许承运人通过提存完全解除保管义务。两条相互补充。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