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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38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法条术语】

多式联运经营人
全程运输责任
承运人权利义务

【关键词】

多式联运、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责任、承运人义务

【涉及案由】

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多式联运的定义与特征

多式联运是指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如铁路+公路+海运+航空等)完成的货物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统一负责安排整个运输过程。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双重地位

多式联运经营人既是合同主体,也是运输组织者:一方面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如收取运费、对货物行使留置权等);另一方面承担全程运输的义务,须对整个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负责,无论货物损失发生在哪个区段。

三、"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的含义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亲自履行某些区段的运输,也可以委托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如航空公司、铁路公司)代为履行。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外仍须承担全程合同责任。

四、本条与第834条同种联运的区别

第834条针对同种运输方式的多承运人联运,合同承运人与区段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条针对不同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统一承担全程责任,责任主体更集中。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多式联运合同承运人责任相关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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