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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39条 区段责任内部约定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法条术语】

区段责任内部约定
约定对托运人无效
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义务

【关键词】

多式联运、区段承运人、内部责任约定、全程义务、不影响对外责任

【涉及案由】

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的内部关系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组织各区段运输时,可以与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航空公司、铁路公司、船公司等)签订分包合同,在内部约定各自的责任分担方式。

二、内部约定对托运人无约束力

本条明确限定: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约定,不能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承担全程运输义务的效果。换言之,托运人不论与谁交涉,始终面对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统一责任主体,不受内部约定约束。

三、保护托运人利益的立法目的

本条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多式联运经营人以内部协议为由推卸对托运人的责任。否则,一旦某区段承运人出现问题,托运人将面临复杂的追索链条。

四、内部追偿权

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内部约定向造成损失的区段承运人追偿,这是其内部分担机制,不影响托运人的对外请求权。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多式联运合同相关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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