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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40条 多式联运单据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法条术语】

多式联运单据
可转让单据
不可转让单据
签发义务

【关键词】

多式联运单据、签发义务、可转让、不可转让、单据性质

【涉及案由】

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时须签发多式联运单据,该单据是货物收讫的证明,也是托运人凭以请求提货的凭证,兼具运输合同证明和货权凭证的双重功能。

二、可转让单据与不可转让单据的区别

多式联运单据的性质由托运人决定:
(1)可转让单据——类似提单,可通过背书转让,持有人凭单提货,适用于货物在运输途中转手交易的场景;
(2)不可转让单据——指定特定收货人,不能转让,适用于点对点确定交付的场景。

三、单据的证明效力

多式联运单据作为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记载货物的品名、数量、状况、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信息,是日后货物纠纷中判断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四、本条与第831条的关联

第831条规定收货人凭运输单证提货时的检验义务,本条则规定了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规则。多式联运单据即属于运输单证的范畴,两条在货物运输中相互配合。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提单及多式联运单据相关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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