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四十一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托运人过错赔偿责任
单据转让不免责
【关键词】
托运人过错、多式联运、赔偿责任、单据转让、责任不转移
【涉及案由】
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托运人责任不因单据转让而消灭
本条确立了一项重要规则: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有过错(如错误申报、包装不当等)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事后将多式联运单据转让给第三人,其赔偿责任依然存在,不因单据转让而免除。
二、本条的立法目的
本条旨在防止托运人以"转让单据"为手段逃脱因自身过错造成的赔偿责任。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仅转让货物提取权,并不转让托运人基于自身过错应承担的侵权或违约赔偿责任。
三、责任的独立性
单据的流转属于货物权利的流通,而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让。托运人对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是独立存在的,基于托运人本人的过错行为产生,无须经过受让人同意。
四、实践中的典型情形
典型情形如:托运人虚报货物重量导致超载损坏运输工具;托运人错误申报危险品性质导致事故;托运人包装不当导致货物泄漏污染其他货物等。上述情形下,托运人须就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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