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四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区段法律适用
区段不明时依本章赔偿
责任限额
【关键词】
多式联运赔偿、区段确定、法律适用、责任限额、区段不明
【涉及案由】
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损失区段可确定时:适用区段特别法
若能确定货物毁损或灭失发生在哪个具体运输区段(如在海运区段、航空区段或铁路区段),则该区段适用的专门法律(如《海商法》《民用航空法》《铁路法》等)所规定的责任限额,也适用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的赔偿。
二、损失区段不能确定时:适用本章规定
若无法确定损失发生在哪个区段(如无明显外观损伤,不知何时何地受损),则依本章(即运输合同章,第832、833条等)的一般规定处理,以货物到达地市场价格为基准计算赔偿额。
三、本条对托运人的影响
区段确定时,托运人的赔偿可能受到特别法赔偿限额的限制(如航空运输赔偿限额较低);区段不明时,托运人依本章规定主张全额赔偿,不受区段法律限额约束。
四、多式联运赔偿规则的整体逻辑
本条与第838、839条共同构成多式联运赔偿规则体系:经营人负全程责任(838条)→内部分担不影响对外义务(839条)→赔偿额依区段法律或本章规定确定(842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多式联运中海运区段赔偿责任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多式联运中航空区段赔偿责任相关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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