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法条术语】
技术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总付
分期支付
提成支付
入门费
查账权
【关键词】
技术合同报酬、提成支付、一次总付、分期支付、使用费、查账权
【涉及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技术许可合同纠纷
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技术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的多样性
本条规定了技术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的多种支付方式,供当事人自由选择:
(1)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按总额一次性支付;
(2)一次总算、分期支付——按总额分期支付;
(3)提成支付——按技术实施后的实际经济效益按比例提取;
(4)提成+入门费——先支付预付费,再按比例提成。
二、提成支付的计算基础
提成可以基于多种经济指标:产品价格、专利实施后新增产值、新增利润、产品销售额,或其他约定方式。提成比例可以是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或逐年递减。
三、查账权的重要性
采用提成支付时,技术权利人可能依赖被许可人/受让人的经营数据计算应收提成,存在信息不对称风险。本条第3款赋予当事人约定查账权(即技术权利人有权核查被许可人会计账目),以保障提成支付金额的准确性。
四、本条的实践意义
提成支付模式将技术权利人的利益与技术实施效果挂钩,有利于激励双方合作实施技术;入门费+提成的混合模式则兼顾了技术权利人的前期成本和后续收益,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安排。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不同处理规则。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许可使用费相关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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