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法条术语】
非职务技术成果
完成人权利归属
个人订立技术合同权
【关键词】
非职务技术成果、个人权利、使用权归属、转让权归属
【涉及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归属于完成该技术成果的个人。这是技术成果权属的默认规则之一,与第847条职务技术成果归属单位相对应。
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认定
非职务技术成果是指不符合第847条职务技术成果认定条件的技术成果,即:既非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又非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完全由个人自主研发完成。
三、个人对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内容
完成人对非职务技术成果享有:
(1)使用权——自行实施该技术成果;
(2)转让权——将该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
(3)订立技术合同权——以该成果为标的订立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服务合同。
四、本条与第849条的关联
第849条规定完成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属于人身性权利;本条规定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财产性权利。两条共同构成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完整权利体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五条对职务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标准作出详细规定,可作为本条适用的参照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发明人相关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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