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四十九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法条术语】
技术成果署名权
荣誉证书取得权
奖励取得权
【关键词】
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证书、奖励权利、人身权利
【涉及案由】
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完成人的两项人身性权利
本条赋予技术成果完成人两项基本的人身性权利:
(1)署名权——有权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完成者;
(2)荣誉和奖励权——有权取得荣誉证书,有权获得与技术成果相关的奖励(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
二、权利的人身性与不可剥夺性
与第847、848条规定的财产性权利不同,本条权利具有人身属性,与完成人个人身份紧密相连,不得转让、放弃,也不因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于单位而消灭。即便技术成果已经转让,完成人仍享有署名权和奖励权。
三、单位的义务
本条隐含了单位的相应义务:单位在利用职务技术成果时,须保障完成人的署名权,不得将他人列为完成人,也不得擅自删去完成人的姓名;单位依规定给予完成人奖励时,不得任意拒绝或克扣。
四、本条与第847条的关系
第847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性权利(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本条则保障完成人不因此丧失应得的人身性权利(署名权、荣誉奖励权),两者并行不悖。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对"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作出界定,明确指对技术成果单独或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即发明人或设计人,提供辅助、管理性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完成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及奖励相关规定)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