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条术语】
技术开发合同定义
【关键词】
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书面形式、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
【涉及案由】
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核心特征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即尚未实现的技术成果。这与技术转让合同(标的为已有技术)本质不同:技术开发合同订立时,目标技术成果尚未存在,存在研究开发失败的风险。
二、两种类型的区分
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委托方提供经费、资料,受托方独立完成研发工作。合作开发合同,是双方共同投入,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工作。两种类型的区分对专利申请权归属、风险分担和成果权属均有重要影响。
三、书面形式的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民法典第469条,欠缺书面形式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但书面形式有利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争议。
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准用
当事人就已有科技成果的实施转化订立合同的,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规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开发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技术成果已经存在,只是尚未产业化;后者的技术成果尚在研发阶段。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法》
《科学技术进步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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