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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53条 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五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法条术语】

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义务

【关键词】

研究开发人义务、研发计划、合理使用经费、交付成果、技术指导

【涉及案由】

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研究开发人的六项义务

本条规定研究开发人承担六项义务:制定和实施研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技术资料和必要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二、合理使用经费的要求

研究开发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若研究开发人浪费或挪用经费,委托人有权要求说明,并可追究违约责任。"合理使用"不要求经费利用效率最高,但不得明显超出正常范围。

三、按期完成与交付义务

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成果,是研究开发人最核心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因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不属于违约(见第858条)。但未尽到应有努力或未及时通知委托人,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帮助委托人掌握成果

研究开发人不仅要交付成果,还须提供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必要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真正掌握并能够运用研究开发成果。这体现了技术开发合同的转化目的。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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