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五十四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术语】
委托开发合同违约责任
【关键词】
委托开发违约、研究开发停滞、研究开发延误、研究开发失败、违约责任
【涉及案由】
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前提
本条所规定的违约责任,以"违反约定"为前提。即研究开发工作的停滞、延误或失败,须由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所造成,而非因技术本身的客观困难(该情形适用第858条的风险分担规则)。两者的区分在于原因:是主观不履行义务,还是客观技术障碍。
二、委托人违约的常见情形
委托人违约主要包括:未按时拨付研究开发经费;未提供或迟延提供技术资料;未完成约定的协作事项;对研究开发要求任意变更等。上述行为均可能导致研发工作停滞或延误,委托人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研究开发人违约的常见情形
研究开发人违约主要包括:未按约定制定或实施研发计划;擅自变更研究方向;挪用研究开发经费;无故逾期未完成研究开发工作等。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考虑到技术开发的特殊性,损失的计算较为复杂,可包括直接损失(经费投入、测试费用等)和可得利益损失。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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