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五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法条术语】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义务
【关键词】
合作开发、技术投资、分工参与、协作配合
【涉及案由】
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合作开发的本质特征
合作开发合同要求各方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工作,这是其与委托开发合同的根本区别。委托开发是一方委托另一方完成研发;合作开发则是各方分工协作、共同研发。若实际上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或材料而不参与研发,另一方独立完成研发的,应认定为委托开发合同。
二、投资方式的多样性
本条明确规定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说明知识产权、技术秘密、技术方案均可作为投资标的。这体现了技术要素作为生产要素的重要地位。以技术投资时,需对技术进行评估,并在合同中明确技术价值及各方出资比例。
三、分工参与与协作配合
各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不得消极履行。协作配合义务要求各方及时沟通研发进展,共同解决遇到的技术问题,不得相互掣肘。若一方不履行分工义务或不配合,导致研发停滞,应承担第856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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