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五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术语】
合作开发合同违约责任
【关键词】
合作开发违约、研究开发停滞、研究开发失败、违约责任
【涉及案由】
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与第854条的关系
第854条规范委托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本条规范合作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两条文结构相同,均以"违反约定"为前提,强调有责任的违约方须对研发工作的停滞、延误或失败承担责任。
二、合作开发违约的特殊性
合作开发中,各方均负有参与研发、配合协作的积极义务。一方不履行分工义务、不按时到位(如不参加联合研发会议、不提交研究阶段成果)、不配合另一方的研发工作,都属于违约行为,可导致研发停滞。
三、违约责任与风险分担的区分
需注意,本条与第858条(技术困难风险分担)构成对立:前者处理因人为违约导致的研发失败,后者处理因客观技术困难导致的研发失败。若研发失败既有技术困难,又有当事人违约行为,则应区分原因,由违约方对其应归责的部分承担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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