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五十七条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条术语】
技术已公开时合同解除
【关键词】
技术公开、合同解除权、履行无意义、技术开发合同
【涉及案由】
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解除权的适用条件
本条解除权的适用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合同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其二,因技术已公开,致使合同的继续履行已没有意义。仅技术被公开,但合同仍有履行价值(如继续研发更优方案),则不适用本条。
二、"由他人公开"的含义
此处"他人"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若是当事人自身泄露导致技术公开,不适用本条,而应适用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技术公开的方式包括:专利公告、学术论文发表、媒体报道等。
三、解除权的行使
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定解除权,任何一方均可主张。解除合同后,应按不当得利或缔约过失处理已支付的经费及报酬。若技术公开系一方过错所致,还可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四、与情势变更的关系
本条可视为情势变更原则在技术开发合同领域的特别规定。技术被他人率先公开,导致研发目标丧失意义,是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情形,属于法律赋予的特别解除权。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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