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五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条术语】
研究开发失败的风险分担
【关键词】
技术困难、研究开发失败、风险分担、减损义务、及时通知
【涉及案由】
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背景
技术研发存在天然的不确定性,研发失败是客观可能发生的结果。本条体现了法律对技术创新风险的合理分配:因无法克服的客观技术困难导致研发失败,不属于违约,而应由双方合理分担。这是技术开发合同有别于一般服务合同的重要特征。
二、"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的认定
需达到以下标准:一是在当前技术水平下客观无法克服;二是超出研究开发人的能力范围,尽其努力仍无法解决。若研究开发人能力不足导致失败,但换其他主体可以完成,则不属于"无法克服",仍可能构成违约。
三、风险分担规则
风险分担优先适用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民法典第510条补充确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合理分担并非简单平分,应综合考量各方投入、受益程度、合同目的等因素。
四、减损义务与通知义务
发现可能导致研发失败的情形时,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未履行通知和减损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的,就扩大部分自行承担责任,不得转嫁给对方。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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