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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59条 委托开发成果的专利权归属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法条术语】

委托开发成果的专利权归属

【关键词】

委托开发、专利申请权归属、研究开发人、委托人实施权、优先受让权

【涉及案由】

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

【深度理解】

一、申请专利权的默认归属

本条确立的默认规则是: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受托方),而非委托人。这与一般直觉不同——委托人出资委托研发,但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不自动归委托人所有,而归实际完成研发的一方。

二、约定优先原则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说明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委托人或双方共有。实践中,许多委托开发合同会明确约定成果权属,应优先依约定处理。

三、委托人的法定实施权

即使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委托人也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即享有免费的、不可转让的实施许可。这体现了对委托人投入的保护,确保委托人能从自己出资的研发中获益。

四、优先受让权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时,委托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即有权在与第三方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这一权利在研究开发人接到第三方报价后,应及时通知委托人,由委托人在合理期限内决定是否行使。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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