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法条术语】
合作开发成果的专利权归属
【关键词】
合作开发、专利申请权共有、优先受让权、放弃专利申请权、免费实施权
【涉及案由】
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专利申请权共有的规则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各方共有专利申请权。这是与委托开发的重要区别:委托开发归研究开发人,合作开发归各方共有。共有人对专利申请权的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一方不得单独转让。
二、转让时的优先受让权
一方欲转让其共有份额,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这与第859条委托开发中委托人的优先受让权类似,均旨在维护合作关系的稳定性,防止外部人员介入破坏合作。
三、一方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处理
若一方不愿承担申请费用或不认为有必要申请专利,可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此时其他方可单独或共同申请。但放弃方并不因此完全失去利益——取得专利后,放弃方仍可免费实施该专利,保留了商业利用价值。
四、不同意申请的一票否决
若一方反对申请专利(而非放弃申请权),则其他方不得擅自申请。这体现了共有财产处分须经全体同意的原则,防止一方强行将共同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后独占。若有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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