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法条术语】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定义
【关键词】
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专利转让、技术秘密、权利让与、许可实施
【涉及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技术许可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的区别
技术转让合同是权利人将技术权利永久或整体让与受让人,转让后让与人不再享有该权利(类似"买断")。技术许可合同是权利人许可被许可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使用,许可人保留权利(类似"租用")。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转让是权利的移转,许可是权利的使用授权。
二、标的范围
技术转让的标的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相关权利);技术许可的标的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注意:专利申请权只能转让,不能许可(因为申请权本身尚未形成权利,无实施可言)。
三、附属约定属于合同组成部分
合同中关于配套设备、原材料、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附属事项的约定,属于主合同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承揽合同或咨询合同,纠纷应按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处理。
四、"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的要求
让与人或许可人须是技术的合法权利人,无权处分他人技术权利的,合同可能无效。这也是本章第870条让与人、许可人保证义务的基础。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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