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条术语】
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的类型
【关键词】
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书面形式
【涉及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技术许可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技术转让合同的三种类型
专利权转让:将已授权专利的权利完整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权人,须向专利局办理登记变更手续。专利申请权转让:将正在申请中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将技术秘密(不公开、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的相关权利转让。
二、技术许可合同的两种主要类型
专利实施许可:许可被许可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已授权专利,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等不同许可方式。技术秘密使用许可:许可被许可人在约定范围内使用技术秘密,双方均负保密义务。
三、书面形式的要求
本条明确要求书面形式,与第851条技术开发合同的书面要求一致。书面形式有利于明确权利义务,便于专利转让登记。欠缺书面形式不当然无效,但实践中强烈建议书面化,以避免权属争议。
四、专利许可的分类
实践中专利实施许可分为:独占许可(许可人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也不得自己实施);排他许可(许可人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但自己可以实施);普通许可(许可人可以多次许可)。合同应明确约定许可类型,以免产生争议。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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