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六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法条术语】
技术转让和许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与发展
【关键词】
技术许可范围约定、禁止限制技术竞争、禁止限制技术发展、技术政策
【涉及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技术许可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允许约定实施范围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许可实施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使用领域、数量等限制,这是正当的商业安排,法律允许。例如,约定仅在中国大陆地区实施、仅用于特定产品类别等。
二、禁止限制技术竞争
"限制技术竞争"的典型条款包括:要求被许可人不得研究、开发与许可技术相竞争的技术;要求被许可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捆绑购买非必要配套产品等强迫性搭售条款。这类条款有悖反垄断精神,属于无效条款。
三、禁止限制技术发展
"限制技术发展"的典型条款包括:要求被许可人将其对许可技术的改进成果无条件回授给许可人;禁止被许可人对许可技术进行改进或再研发等。这类条款人为阻碍技术进步,亦属无效。
四、违反本条的后果
违反本条的约定条款无效,但合同其余有效部分继续有效(合同效力分割原则)。当事人不得以该无效条款对抗另一方。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反垄断法》
《专利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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