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法条术语】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效期限
【关键词】
专利许可合同有效期、专利权存续期限、专利权届满、专利权无效宣告
【涉及案由】
技术许可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许可合同以专利权有效存在为前提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专利权的存续,无专利权则无从许可。因此,许可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专利权的剩余存续期限。即使当事人约定许可期限长于专利有效期,超出部分的约定亦不发生效力。
二、专利权届满的处理
专利权有效期届满后,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许可人不得再以此收取使用费,也不得续签许可合同。若被许可人在此之后继续使用,无须支付使用费。
三、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视为自始不存在(溯及既往)。但对于宣告无效前依据该专利已履行的合同,被许可人已支付的使用费一般不予返还,以维护交易稳定;但若被许可人遭受损失,可向许可人主张赔偿(参照第870条让与人的保证义务)。
四、与技术秘密许可的区别
技术秘密不存在法定保护期限,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的有效期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没有本条的限制。这是专利许可与技术秘密许可的重要区别。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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