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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66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法条术语】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义务

【关键词】

许可人义务、专利实施许可、技术资料交付、技术指导

【涉及案由】

技术许可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许可人的三项主要义务

许可人的义务包括:按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即确保被许可人能够合法实施,不得反悔或撤回许可);交付实施专利所需的技术资料(如图纸、配方、工艺说明等);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被许可人掌握实施方法)。

二、许可实施的保障义务

许可人不得在合同履行期内将专利权转让给第三方并以此阻碍被许可人实施(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不得撤回许可;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依第865条,许可合同效力受影响,但不属于许可人违约。

三、技术资料交付的重要性

专利证书只是确权文件,实际实施专利还需要具体的技术资料。许可人须交付能使被许可人真正实施专利所必需的完整资料。若仅交付专利文本而不提供配套技术资料,导致被许可人无法实施,许可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技术指导的范围

"必要的技术指导"的范围以帮助被许可人掌握专利实施方法为限,不要求许可人提供超出专利范围的技术支持。具体内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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