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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67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法条术语】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义务

【关键词】

被许可人义务、专利实施、使用费支付、禁止转许可

【涉及案由】

技术许可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按约定实施专利

被许可人只能在许可范围内实施专利,不得超越约定的地域、时间、领域或数量范围。超范围实施,许可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二、禁止擅自转许可

被许可人未经许可人同意,不得将专利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方(即"转许可")。这是因为许可合同通常与被许可人的特定条件、信用和能力相关,许可人对被转许可对象享有知情权和控制权。合同可以明确约定允许转许可,但须经许可人书面同意。

三、支付使用费义务

按时、足额支付使用费是被许可人最基本的合同义务。使用费的计算方式可约定为一次性支付、按年支付或按实施产量/收益提成等。逾期不支付,许可人可追加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合同。

四、违反义务的后果

被许可人违反上述义务,须承担第873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包括补交使用费、支付违约金、停止实施、交还技术资料等。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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