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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68条 技术秘密合同双方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技术秘密合同双方义务

【关键词】

技术秘密、保密义务、实用性保证、可靠性保证、申请专利权保留

【涉及案由】

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让与人、许可人的四项义务

提供技术资料:须交付完整、真实的技术文件,确保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能够实际使用该技术。进行技术指导:帮助对方掌握技术的使用方法。保证实用性:技术须可实际应用,不得提供无法实施的技术。保证可靠性:技术须稳定可靠,不得有已知的重大缺陷未披露。

二、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

技术秘密的核心价值在于秘密性。让与人或许可人不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将该技术秘密向无关第三方披露。需要注意,保密义务约束双方,受让人、被许可人同样承担保密义务(见第869条)。

三、保密义务不限制申请专利

让与人、许可人的保密义务不妨碍其将该技术申请专利。因为申请专利需要公开技术内容,这并不违反对受让人的保密义务,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禁止申请专利。

四、保密义务与第870条保证义务的区别

本条的保密义务是防止泄露技术秘密;第870条的保证义务是保证技术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两者针对不同侧面,共同构成让与人、许可人的综合义务体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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