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六十九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法条术语】
技术秘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义务
【关键词】
技术秘密受让人义务、被许可人义务、保密义务、使用费支付
【涉及案由】
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三项义务
按约定使用技术:只能在约定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超地域或超领域使用。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按时足额支付对价,是受让人、被许可人的基本合同义务,不付款则构成违约。承担保密义务:这是技术秘密合同中最具特色的义务,须保护技术的秘密性,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二、保密义务的重要性
技术秘密一旦泄露,即丧失商业价值,对让与人、许可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受让人、被许可人的保密义务是技术秘密合同的核心义务,通常还会约定违约金条款加以强化。
三、保密义务的期限
合同可约定保密义务的期限,未约定时,应持续至技术秘密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他人公开或由专利公告)为止。合同终止后,保密义务通常仍继续存在,不因合同终止而自动解除。
四、与第868条的对应关系
本条与第868条形成义务对应:让与人、许可人负有技术交付、指导、保证和保密义务;受让人、被许可人负有依约使用、付费和保密义务。双方在保密方面均有义务,共同维护技术秘密价值。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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