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七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法条术语】
让与人、许可人的权利保证义务
【关键词】
合法拥有技术、权利保证、技术完整性保证、技术有效性保证、瑕疵担保
【涉及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技术许可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义务的两个层面
第一,权利层面的保证:让与人、许可人须保证自己是技术的合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该技术。若实际上权利存在瑕疵(如专利归属争议、技术秘密为盗窃所得),让与人、许可人须承担责任。
第二,技术质量层面的保证:须保证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即技术资料完整无缺失,内容无错误,技术切实可用,能够实现合同约定的技术目标。
二、与承揽合同瑕疵担保的比较
本条类似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质量保证,但针对的是知识产权标的。技术不能达到约定目标,属于重大瑕疵,受让人、被许可人可主张减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合同。
三、违反保证义务的后果
若让与人、许可人无权处分所转让或许可的技术,受让人、被许可人可主张合同无效(无权处分)或善意取得保护;若技术存在瑕疵无法达到约定目标,可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返还转让费、使用费并赔偿损失。
四、本条与第865条的联系
第865条规定专利权届满或被宣告无效时合同失效,而本条要求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保证专利权有效存在。若专利实际上已无效(如已被宣告无效但让与人未告知),构成对本条保证义务的违反。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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