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七十二条 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法条术语】
许可人违约责任
【关键词】
许可人违约、未按约定许可、超越范围许可、擅自转许可、违反保密义务
【涉及案由】
技术许可合同纠纷、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三种违约情形及对应后果
第一,未按约定许可技术:应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返还比例视已许可的时间和范围而定。
第二,超越约定范围或擅自转许可:应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超范围许可(如向合同外地区或领域授权)或未经被许可人同意将其独占许可的技术再许可给第三方,均属此类。
第三,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泄露技术秘密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叠加性
三种违约情形可能同时发生,违约责任可以叠加。例如,许可人既未全面许可,又泄露了技术秘密,则须分别承担返还使用费和保密违约赔偿责任。
三、让与人参照适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让与人(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出让方)的违约责任参照许可人的规定处理,体现了立法的统一性和便捷性。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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