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七十三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法条术语】
被许可人违约责任
【关键词】
被许可人违约、拖欠使用费、超越许可范围、擅自转许可、违反保密义务
【涉及案由】
技术许可合同纠纷、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拖欠使用费的递进处理机制
本条对拖欠使用费采用递进式处理:先要求补交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若拒绝补交或支付违约金,则须停止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并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机制体现了先促进履行、再强制制裁的立法逻辑。
二、超越许可范围与擅自转许可
被许可人只能在许可范围内实施,未经许可不得扩大实施领域、地域或数量,也不得将许可权转让给第三方。违反上述义务,须停止违约行为并赔偿损失。若造成专利权或技术秘密权益损害,损失计算可参照侵权损害赔偿规则。
三、违反保密义务
技术秘密一旦泄露,损失难以弥补,且难以量化。因此,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保密违约金,为本条违约责任提供确定性。无约定时,被许可人需证明损失额,增加了维权难度。
四、受让人参照适用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违约责任,参照本条被许可人的规定处理。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3-09-2-148-001(高某某诉某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对专利年费缴纳责任的承担有约定的,应当从约定;约定不明的,应当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交易习惯进行判断。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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