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873条 被许可人违约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七十三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法条术语】

被许可人违约责任

【关键词】

被许可人违约、拖欠使用费、超越许可范围、擅自转许可、违反保密义务

【涉及案由】

技术许可合同纠纷、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拖欠使用费的递进处理机制

本条对拖欠使用费采用递进式处理:先要求补交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若拒绝补交或支付违约金,则须停止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并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机制体现了先促进履行、再强制制裁的立法逻辑。

二、超越许可范围与擅自转许可

被许可人只能在许可范围内实施,未经许可不得扩大实施领域、地域或数量,也不得将许可权转让给第三方。违反上述义务,须停止违约行为并赔偿损失。若造成专利权或技术秘密权益损害,损失计算可参照侵权损害赔偿规则。

三、违反保密义务

技术秘密一旦泄露,损失难以弥补,且难以量化。因此,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保密违约金,为本条违约责任提供确定性。无约定时,被许可人需证明损失额,增加了维权难度。

四、受让人参照适用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违约责任,参照本条被许可人的规定处理。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3-09-2-148-001(高某某诉某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对专利年费缴纳责任的承担有约定的,应当从约定;约定不明的,应当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交易习惯进行判断。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法》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