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七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法条术语】
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准用
【关键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准用
【涉及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技术许可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准用的意义
本条采取准用立法技术,将本节关于专利转让和技术秘密许可的规定,扩展适用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避免重复立法,保持制度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二、适用范围
本条列举的三类知识产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受《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等"字表明还包括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
三、准用的限度
"参照适用"意味着适用时须结合各类知识产权的特点进行调整,不能机械套用。例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设保护期限(与专利权设有20年期限不同),对应第865条的规定需作相应调整。
四、实践中的重要性
计算机软件的许可合同在实践中极为普遍,本条使第862-875条的规则能够适用于软件许可,为软件许可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关于许可范围约定、违反保密义务、不得限制技术竞争等规则。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专利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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