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技术咨询合同违约责任
【关键词】
委托人违约、受托人违约、报酬追回、减收免收报酬、决策损失自担
【涉及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委托人违约的后果
委托人违约包括:未提供必要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逾期接受工作成果。后果是:已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仍须支付。即委托人须承担全额报酬义务,不得以自身违约为由拒付。
二、受托人违约的后果
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提出的报告不符合约定,受托人须承担减收或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报酬的减收幅度以违约程度为参照,逾期轻微可减收,完全未完成或质量严重不符可免收。
三、委托人决策损失自担原则
这是本条最重要的规则:委托人按照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作出决策,因此遭受损失,该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不得向受托人追偿。技术咨询的本质是提供判断意见,受托人的义务是尽专业能力,而非保证决策结论的商业成功。当事人可约定改变此规则(如约定受托人对决策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四、本条的逻辑一致性
三款内容构成完整的违约责任体系:委托人不配合须承担报酬义务;受托人不履行须减免报酬;符合约定的咨询建议引起的损失,委托人自担风险。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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