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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82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八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法条术语】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关键词】

技术服务委托人义务、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成果、支付报酬

【涉及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委托人的三项主要义务

提供工作条件:包括场地、设备、数据、样品等受托人开展技术服务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提供不足或拖延提供,将直接影响受托人的工作开展,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完成配合事项:指委托人在受托人工作过程中须协助完成的具体事项,如测试配合、信息提供、关键人员对接等。

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技术服务完成后,委托人须接受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并支付对价。

二、委托人义务与受托人义务的对应性

本条委托人义务(提供工作条件、配合、接受成果、付款)与第883条受托人义务(完成服务、解决技术问题、保证质量、传授知识)相互对应,共同构成技术服务合同的双边义务体系。

三、委托人违约的后果

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导致受托人工作受阻或无法完成,参照第884条:已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仍须支付。

四、与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义务的比较

两者在提供资料/工作条件、接受成果、支付报酬上相似;区别在于技术服务合同更强调"提供工作条件",因为技术服务往往需要实际操作环境。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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