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887条 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的特别法适用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术语】

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的特别法适用

【关键词】

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特别法优先

【涉及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与第877条的对应

第877条规定技术进出口合同和专利合同的特别法优先,本条规定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的特别法优先,两条均是特别法优先原则在技术合同领域的具体体现。

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介绍技术交易机会或提供技术交易媒介服务的合同。与民法典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961-966条)不同,技术中介的标的是技术,涉及专业技术知识的判断。若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另有规定,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技术培训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以传授特定技术知识和技能为目的的合同,实践中十分普遍(如软件操作培训、设备使用培训等)。目前法律层面尚无专门的技术培训合同法律,但可能涉及职业技能培训的行政管理规定,须依照执行。

四、准用关系

无特别规定时,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可参照适用本章(技术合同)以及委托合同(第923-933条)的相关规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