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法条术语】
保管合同定义
【关键词】
保管合同、保管人、寄存人、保管物、附随保管
【涉及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保管合同的核心特征
保管合同以"保管物"的交付为核心,保管人接受并妥善保管寄存人的财物,合同终止时须返还原物(或同种类替代物,见第901条)。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见第890条)。
二、保管合同的有偿性与无偿性
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支付保管费)或无偿(不支付保管费)。两种情形下保管人的注意义务有所不同: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见第897条);有偿保管人则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三、附随保管(第二款)
本条第二款确立了"附随保管"制度:顾客到商场、餐厅、酒店等处消费,将物品存放在商家指定场所(如行李寄存处、衣帽间等),视为保管合同成立。商家对该物品的毁损灭失须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另有约定或交易习惯。
四、保管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保管合同的重点是保管人对物的照管义务(保存、看护);租赁合同的重点是承租人对物的使用权。保管人无权使用保管物(见第895条),租赁物的使用权归承租人。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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