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保管合同的成立
【关键词】
保管合同实践性、交付时成立、诺成合同例外
【涉及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实践性合同的特征
保管合同原则上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属于实践性合同(要物合同)。这意味着仅有合意(书面承诺保管)但未实际交付保管物,合同不成立,保管人无保管义务;一旦交付,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受约束。
二、与诺成合同的对比
大多数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保管合同以实物交付为成立要件,是少数实践性合同之一(另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第679条)。
三、当事人可约定为诺成合同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允许双方约定自合同订立时(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不以交付为要件。例如,大型仓储保管合同通常会约定在特定日期前交付、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此时合同成立时间为签署之日,而非交付之日。
四、"交付"的方式
交付包括实物交付(将保管物直接转移给保管人);视为交付(如指示交付、简易交付等)依据具体情形认定。交付完成后,保管人对保管物承担妥善保管义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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