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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92条 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法条术语】

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

【关键词】

妥善保管、保管场所、保管方法、擅自改变禁止、紧急情况例外

【涉及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妥善保管义务是保管人的核心义务

保管人须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对保管物予以妥善保管,防止其毁损、灭失或被第三方侵害。妥善保管的程度取决于保管物的性质(如贵重物品、易损物品须特别注意)和合同约定。

二、约定保管场所和方法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管场所(如特定仓库、冷库、保险箱)和保管方法(如温湿度要求、包装要求)。约定的场所和方法对保管人具有约束力,擅自改变的构成违约。

三、禁止擅自改变的例外

在两种情形下,保管人可以改变约定的保管场所或方法:紧急情况(如火灾、洪水等不可抗力,需紧急转移保管物);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如约定保管场所发生安全隐患,改变保管有利于防止保管物受损)。即使在上述例外情形下,保管人事后仍须及时通知寄存人。

四、违反妥善保管义务的后果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依第897条须承担赔偿责任(有偿保管须全额赔偿;无偿保管须证明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方可免责)。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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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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