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禁止转交第三人保管
【关键词】
禁止转保管、第三人保管、保管人责任、约定例外
【涉及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禁止转交的原则
保管合同具有人身信任性,寄存人选择某一保管人,是基于对其特定能力、信用或设施的信赖。因此,保管人原则上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必须自行履行保管义务。
二、约定例外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允许转交第三人保管,此时转交合法。例如,大型仓储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可委托分仓保管,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
三、违反禁止的赔偿责任
保管人未经约定擅自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须向寄存人承担赔偿责任,且不得以第三人有过错为由免责。保管人可另行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但对寄存人的赔偿责任不得转移。
四、与承揽合同转包的比较
第772条(承揽合同)也规定不得擅自转包,与本条逻辑一致,均体现了合同相对性和对委托人(寄存人)信任利益的保护。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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