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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95条 禁止使用保管物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禁止使用保管物

【关键词】

禁止使用保管物、禁止第三人使用、约定例外

【涉及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禁止使用的原则

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保存",而非"使用"。保管人接受保管物,只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没有使用权利。擅自使用保管物,侵犯了寄存人的所有权,构成侵权和违约,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与租赁合同的本质区别

租赁合同的核心是"使用权"——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物;保管合同的核心是"保存义务"——保管人须保存而不得使用。两者在法律性质上截然不同,在合同定性上须注意区分。

三、约定例外

当事人可以约定允许保管人使用保管物,此时合同性质可能发生变化(兼具保管和借用或租赁的成分)。实践中,消费寄托(如银行存款)即是典型的允许保管人使用保管物的约定——银行收取存款后,可以将资金用于贷款,对存款人负有返还等额货币的义务(见第901条)。

四、使用的后果

保管人未经约定擅自使用保管物,若造成损失须赔偿;即使未造成损失,寄存人也可要求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减免保管费。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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