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
保管不善、赔偿责任、无偿保管人、故意重大过失、免责
【涉及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有偿保管人的严格责任
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因保管不善造成的保管物毁损、灭失,须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已尽普通注意义务"为由免责。有偿保管人须尽善良管理人标准,承担较高注意义务。
二、无偿保管人的减轻责任
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须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方可免责。这是对无偿保管人的特殊保护:无偿提供帮助,若须承担与有偿保管人相同的严格责任,将打击无偿互助行为。因此,无偿保管人只须排除故意和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构成赔偿责任。
三、举证责任分配
有偿保管:保管人须证明损失非因保管不善造成(如不可抗力、寄存人自身原因),否则须赔偿。无偿保管:保管人须主动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推定其有过失,须赔偿。
四、损失的计算
损失以保管物的实际价值为准,可参照合同约定价格、市场价格等。若保管物系贵重物品但未声明(见第898条),赔偿额可能受到限制。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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