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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98条 贵重物品的声明与赔偿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法条术语】

贵重物品的声明与赔偿

【关键词】

贵重物品声明义务、验收封存、未声明按一般物品赔偿

【涉及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声明义务的立法目的

货币、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价值高昂,保管要求特殊(如保险箱、专用账户)。寄存人负有声明义务,使保管人知悉保管物的特殊价值,从而采取相应保管措施,并合理评估保管风险和费用。

二、验收或封存

声明后,保管人须验收(核实物品价值和数量)或封存(密封后由双方签认),形成书面记录,明确保管物状态和价值,为日后损失赔偿提供依据。

三、未声明的后果

若寄存人未声明,保管物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赔偿——即以普通物品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而非按实际价值赔偿。这对寄存人极为不利:将一块名贵手表作为普通手表寄存,损失后只能按普通手表赔偿。

四、保管人的抗辩权

保管人主张按一般物品赔偿,须证明寄存人未声明。若保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管物属于贵重物品(如观察外形即可判断),则不得以"未声明"为由按一般物品赔偿。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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