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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899条 寄存人随时领取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法条术语】

寄存人随时领取权

【关键词】

寄存人随时领取、保管期限、保管人请求提前领取、无约定期限

【涉及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寄存人随时领取权

保管合同以"为寄存人保管"为目的,寄存人是所有权人或权利人,理应随时可以取回自己的财物,不受保管期限约束。这是保管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重要特点,即使合同约定了保管期限,寄存人仍可提前领取(可能须支付约定的保管费)。

二、无约定期限时双方均可随时终止

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合理通知即可),寄存人也可随时领取。此时合同处于不确定状态,双方均可终止。

三、有约定期限时保管人受约束

若合同约定了保管期限,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取回保管物,须保管至期限届满。"特别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仓储空间被征用等客观原因,不包括保管人主观不愿继续保管。

四、提前领取与保管费的关系

寄存人提前领取,是否须支付全部约定保管费,以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时,可参照实际保管天数折算。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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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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