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零一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法条术语】
货币及可替代物的保管返还
【关键词】
可替代物保管、货币保管、种类物返还、保管人返还义务
【涉及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规范的对象:货币与可替代物的特殊保管
本条是对保管合同中特殊标的物——货币和可替代物——的返还规则的专门规定。一般保管合同要求保管人返还原物,但货币和可替代物具有种类物属性,原物返还在客观上不具有可操作性或无必要性,因此本条明确了种类物返还规则。
二、货币保管的返还规则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不必返还同一张纸币或硬币。例如,寄存人存入1000元,保管人可以用任何面值组合的1000元返还,只要金额相同即可。这实质上是"消费寄托"的法律表达,即保管人取得货币所有权,承担债务返还义务,而非保管义务。
三、其他可替代物的返还规则
对于货币以外的其他可替代物(如粮食、燃油、散装原料等),保管人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此处与货币保管有所不同:货币保管直接适用种类返还;可替代物的种类返还须有当事人约定,若无约定,则按一般保管合同规则处理,即应返还原物。
四、法律后果
若保管人拒绝按本条规则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或约定的可替代物,构成违约,寄存人可请求保管人履行返还义务,并可就迟延履行或不履行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
五、与一般保管返还的区别
一般保管合同适用特定物返还原则(第895条),保管人须返还原物。本条属于例外规则,专门适用于货币和经约定的可替代物,此时保管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负担的是种类物债务而非返还特定物的义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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