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法条术语】
保管费支付期限
【关键词】
有偿保管合同、保管费支付、领取保管物同时支付
【涉及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有偿保管合同中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本条适用于有偿保管合同。有偿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支付保管费是其核心义务,保管人提供保管服务是对价。无偿保管合同无本条适用余地。
二、约定期限优先
寄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保管费。约定明确时,照约履行,无争议。
三、约定不明时的补充规则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首先应当适用民法典第510条(合同漏洞填补规则)进行确定;若依第510条仍不能确定,则适用本条规定的兜底规则: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保管费。即,以保管物的交还作为保管费支付的时间节点,体现了"一手交物、一手付费"的对等履行精神。
四、未支付保管费的法律后果
寄存人未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的,根据民法典第903条,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此外,保管人还可依违约规则请求支付保管费及违约金。
五、与无偿保管合同的区分
无偿保管合同无支付保管费义务,但保管人因此在注意义务上有所减轻(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赔偿责任,见第897条)。本条仅规范有偿保管场合。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