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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03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零三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保管人留置权

【关键词】
保管合同留置权、保管费未支付、留置权排除约定

【涉及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保管人留置权的法律依据
本条赋予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以留置权,作为其追索保管费及其他费用的担保手段。留置权的实质是:保管人在寄存人清偿债务之前,有权扣留保管物,不予返还。

二、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一)须为有偿保管合同;
(二)寄存人未按约定支付保管费或其他费用(如损耗补偿费等);
(三)留置的保管物须是保管人合法占有的;
(四)当事人未另行排除留置权。

三、"其他费用"的范围
除保管费外,保管人在保管过程中因合理处置紧急情况等产生的必要费用,也属于"其他费用"的范围,寄存人未支付的,保管人同样可主张留置权。

四、约定排除留置权
本条赋予当事人以意思自治空间: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管人不得行使留置权,则保管人不得留置保管物,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如诉讼)追索费用。

五、留置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留置权是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若寄存人届期仍不履行,保管人可依法就留置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参见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以下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六、与承揽人留置权的比较
本条与承揽合同(第783条)、运输合同(第836条)中的留置权规定结构相似,均系对保管人(或其他服务提供方)追索报酬的法律保障机制。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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