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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04条 仓储合同定义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法条术语】
仓储合同定义

【关键词】
仓储合同、保管人、存货人、仓储费、仓储物

【涉及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仓储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仓储合同是以仓储为目的的有偿保管合同,具备以下特征:
(一)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负有储存仓储物的义务,存货人负有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二)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见第905条),不以交付仓储物为成立要件,区别于普通保管合同;
(三)专业性:保管人通常是具备专业仓储条件的经营主体,而非一般个人;
(四)标的:以仓储物的储存为核心内容。

二、当事人的界定
本条明确了两方当事人:保管人(即仓储服务提供方,从事专业仓储业务)与存货人(即委托存储方)。与一般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称谓不同,此处使用"存货人"体现了商业仓储的专业语境。

三、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关系
仓储合同是保管合同的特殊类型,属于有偿诺成性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章没有规定的,依第918条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两者区别主要在于:仓储合同一般由专业仓储经营者提供,通常出具仓单,且为诺成合同。

四、仓储费的性质
仓储费是存货人对保管人专业储存服务的对价,是仓储合同存货人的核心义务。未按约定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依法享有留置权(适用第903条)。

【相关案例】
1.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4-08-2-118-001
案例名称:无锡某货运有限公司诉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原要约失效,在新要约未得到对方承诺前,合同未成立。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等作出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新要约必须得到对方的承诺,否则新的合同不能成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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