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法条术语】
仓储合同的诺成性
【关键词】
仓储合同成立、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
【涉及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仓储合同成立的时间节点
本条明确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即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要约与承诺达成合意)时成立,不以仓储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
二、与普通保管合同的对比
普通保管合同(第888条)是实践合同,以寄存人交付保管物为合同成立条件。仓储合同则不同,合同在交付前已经成立,双方均受合同约束。若存货人迟延交付或不交付仓储物,构成违约,保管人可依合同主张权利。
三、诺成性的实践意义
仓储合同诺成性的规定,意味着:
(一)合同成立后,存货人若拒绝交付仓储物,保管人可请求违约责任;
(二)保管人若在存货人交付前单方毁约,存货人亦可主张违约赔偿;
(三)保管人出具仓单或入库单(第908条)通常是合同履行的体现,而非合同成立的条件。
四、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分
本条解决的是合同"成立"问题。合同成立后,通常自成立时生效,但如有约定生效条件或期限,则另当别论。合同成立不等于保管人即刻取得对仓储物的占有。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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