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法条术语】
危险物品仓储说明义务
【关键词】
危险物品仓储、存货人说明义务、保管人拒收权、保管条件要求
【涉及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存货人的说明义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存货人在储存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时的法定说明义务:必须告知保管人该物品的性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危化品安全数据表、质检报告等)。这是对保管人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的保护。
二、存货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在签收入库前,发现存货人未如实说明危险性质的,保管人有权拒绝接收,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保管人可以采取应急措施:若已经接收,后来发现危险性质的,保管人可采取隔离、处置等合理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处置费、损坏其他仓储物的赔偿等)由存货人负担;
(三)违规存货人还须对因未说明危险性质而给保管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管人的保管条件义务
本条第三款规定,保管人若承储危险物品,须具备相应的安全保管条件(如防火防爆设施、危化品专用仓库等)。保管人在不具备相应条件时接受危险物品,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双方义务的对应性
本条体现了双向义务:存货人须如实说明,保管人须具备相应条件,两者相辅相成,共同维护仓储安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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