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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08条 出具仓储凭证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法条术语】
出具仓储凭证义务

【关键词】
仓单、入库单、仓储凭证、保管人出具义务

【涉及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出具仓储凭证的义务
仓储物实际交付入库后,保管人应当及时出具仓单或入库单等书面凭证。这是法定义务,不以当事人约定为前提。

二、仓单与入库单的功能区分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第910条),具有物权凭证属性,持有人凭仓单可提货,且可通过背书转让提取权利(第910条);入库单则通常是更为简单的收货确认文件,不具有仓单的流通性。两者均可作为仓储关系存在的证明。

三、凭证的证据与担保功能
仓储凭证具有多重功能:
(一)证明交付:凭证的开具意味着保管人已接收仓储物,确认了入库状态;
(二)索赔依据:日后仓储物出现损毁灭失,存货人可据此追责;
(三)融资担保:实践中,仓单可作为质押标的用于融资担保,具有重要商业价值。

四、未及时出具凭证的后果
保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具或迟延出具凭证,侵害了存货人的合法权益,存货人可请求保管人履行出具义务,并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无法融资等)要求赔偿。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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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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