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法条术语】
出具仓储凭证义务
【关键词】
仓单、入库单、仓储凭证、保管人出具义务
【涉及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出具仓储凭证的义务
仓储物实际交付入库后,保管人应当及时出具仓单或入库单等书面凭证。这是法定义务,不以当事人约定为前提。
二、仓单与入库单的功能区分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第910条),具有物权凭证属性,持有人凭仓单可提货,且可通过背书转让提取权利(第910条);入库单则通常是更为简单的收货确认文件,不具有仓单的流通性。两者均可作为仓储关系存在的证明。
三、凭证的证据与担保功能
仓储凭证具有多重功能:
(一)证明交付:凭证的开具意味着保管人已接收仓储物,确认了入库状态;
(二)索赔依据:日后仓储物出现损毁灭失,存货人可据此追责;
(三)融资担保:实践中,仓单可作为质押标的用于融资担保,具有重要商业价值。
四、未及时出具凭证的后果
保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具或迟延出具凭证,侵害了存货人的合法权益,存货人可请求保管人履行出具义务,并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无法融资等)要求赔偿。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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